【志鉴编修】志书编修中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应用指南
志书编修中地方党政机构
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应用指南
志书作为系统记载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功能。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的准确表述,是志书编修的基础性要求,直接关系到志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使用价值。在志书编修实践中,因机构沿革复杂、职务设置多样、简称使用不统一等问题,常出现名称表述错误、规范不一的情况,影响志书质量。本文结合相关规范要求和实践经验,对志书编修中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的应用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为编修人员提供实操指南。
一、规范表述的核心原则
志书编修中,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简称的表述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确保表述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一)合法性原则
所有机构名称、职务设置及简称,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机构编制文件及官方公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未经官方认可的俗称、简称、自定义名称一律不得使用。例如,“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的标准简称是“××省委”,不得擅自简化为“××省党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不能省略“常委会”表述为“××省人大”。
(二)一致性原则
同一志书、同一卷册中,对同一机构、同一职务的表述必须保持前后一致。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在首次出现时注明原名与现名的沿革关系,此后统一使用规范名称。例如,因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在志书中首次提及相关历史事项时,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旅游局”,涉及合并后的事项则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三)准确性原则
准确区分机构性质、职务层级和隶属关系,避免混淆。一是明确党政机构界限,党委工作部门与政府行政机关名称不得混用,如“××省委宣传部”与“××省政府办公厅”,需清晰区分“党委”与“政府”属性;二是准确表述职务层级,如“省部级正职”“厅局级副职”等职务层次,需与具体职务名称对应,避免出现层级表述错误;三是规范隶属关系表述,并列多个职务时,单位不同不可省略单位名称,如“××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不得简化为“××省委常委、副省长”。
(四)简洁性原则
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官方认可的简称,避免名称过于冗长影响阅读。简称的使用需以官方公布为准,无官方简称的,应使用全称或规范缩写。例如,“××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不得擅自简化为“省发改委”。
二、地方党政机构规范名称及简称
地方党政机构涵盖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多个类别,各类机构的规范名称及简称需严格遵循官方标准,以下按类别详细说明。
(一)地方党组织及机关
地方党组织机构的名称及简称核心在于精简冗余字词,保留“委”字核心标识,特殊区域需遵循专属规范。
1.地方党委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简称“中共××省委”或“××省委”;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简称“中共××市委”或“××市委”;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简称“中共××县委”或“××县委”,严禁表述为“中共××省党委”“中共××市党委”等冗余形式。
2.少数民族自治区党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省级党委,简称“中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党委”,不得简化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自治区委”。
3.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如“中国共产党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为“雄安新区党工委”,“中国共产党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为“兰州新区党工委”。
4.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省纪委”或“省纪委”;市级、县级纪委以此类推,不得表述为“省委纪委”“市委纪委”“县委纪委”。
5.党委工作机关:党委各工作部门简称需包含“省委”“市委”“县委”字样,且不得遗漏“委”字。例如,“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宣传部”简称“××省委宣传部”,“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组织部”简称“××市委组织部”,不能简化为“××省宣传部”“××市组织部”。
(二)地方人大相关机构
地方人大机构名称及简称的核心是规范“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等关键表述,区分不同行政层级的机构设置差异。
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简称“××省第×届人大×次会议”或“省×届人大×次会议”;市级、区级人大会议以此类推,如“××市第×届人大×次会议”“××区第×届人大×次会议”。
2.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其主任职务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市级、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表述以此类推,必须保留“常委会”字样,严禁简化为“××省人大主任”“××市人大主任”。
3.乡镇级人大:乡镇级人大不设常委会,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简称“××乡人大主席”“××镇人大主席”。
(三)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名称及简称需突出“政府”属性,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省、市、县、自治区、盟、地区)的机构特点,规范专项部门简称。
1.政府领导职务:××省人民政府省长简称“××省省长”,不得省略“省”字表述为“××省长”;××市人民政府市长简称“××市市长”,××县人民政府县长简称“××县县长”,同理不得省略“市”“县”字。自治区省级政府行政首长简称“××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地区行政首长简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或“行署专员”;盟行政首长简称“××盟行政公署盟长”。
2.政府办公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必须保留“政府”二字,以区别于党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3.专项行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通常不简称为“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或“省卫生健康委”,通常不简称为“省卫健委”。部分地方政府可直接使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简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但需保持志书内表述一致。
4.特殊部门对应:中央层面“文化和旅游部”在地方的对应部门名称可能存在差异,如“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简称“海南省旅文厅”,“庆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庆阳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需按地方官方公布名称及简称表述。审计系统中,省级设审计厅、市级设审计局,负责人分别称为“××省审计厅厅长”“××市审计局局长”,不得称呼为“审计长”(香港地区除外,称“香港审计署署长”)。
(四)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
政协地方机构名称及简称需突出“政协”标识,规范会议表述顺序,与人大会议表述区分开。
1.政协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简称“××省政协”或“省政协”;市级、县级政协以此类推。
2.政协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届××省委员会第×次会议,简称“政协第×届××省委员会第×次会议”或“××省政协×届×次会议”。需注意,政协会议表述为“政协+×届”,而人大会议表述为“××届+人大”,前者“政协”在前,后者“人大”在后,如“河南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五)地方法院、检察院
司法机关名称及简称需区分行政层级,规范领导职务名称,避免混淆“院长”与“检察长”表述。
1.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称“××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市(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自治区、市)高院”“××高院”;市级人民法院称“××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州)中院”“××中院”;县级为基层人民法院,直接使用“××县人民法院”名称。
2.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简称“××省检察院”,其行政首长简称“××省检察院检察长”或“省检察院检察长”;市级检察院以此类推,严禁表述为“××省检察院院长”“××市检察院院长”。
(六)地方群团组织
群团组织名称及简称需保留核心标识字词,避免冗余或遗漏关键信息。
1.共青团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省委员会简称“共青团××省委”或“共青团省委”;市级以此类推,不得表述为“××省共青团委”“××市共青团委”。
2.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国总工会”,地方层面××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必须保留“总”字,不得简化为“××省工会”“××市工会”。
三、地方党政职务名称规范表述
地方党政职务名称的规范表述需区分职务类型、层级、原任职务等情形,避免出现表述错误,以下为核心要点。
(一)职务名称基本规范
1.核心职务表述:省级、市级、县级党委书记规范表述为“××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不得冗余表述为“××省省委书记”“××市市委书记”;政府领导职务表述为“××省省长”“××市市长”“××县县长”,不得省略“省”“市”“县”字。
2.特殊区域职务:单名县(如山东单县)的县委书记简称“×县县委书记”,因县名自带“县”字,需保留双重“县”字;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党委一把手简称“××盟盟委书记”;滨海新区、浦东新区等区委书记简称“××新区区委书记”,兰州新区、金普新区等党工委书记简称“××新区党工委书记”。
3.常委与委员职务:××省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简称“中共××省委常委”“××省委常委”或“省委常委”;市级、县级常委以此类推。自治区党委常委简称“××自治区党委常委”或“自治区党委常委”;等同于地级市的地区和等同于县的地区,不设地委常委,设地委委员,表述为“中共××地委委员”或“××地委委员”。
4.其他关键职务:人大常委会主任必须带“常委会”字样,表述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审计署行政首长为“审计署审计长”,不得表述为“审计署署长”;统计部门领导职务为“统计局局长”,不得简化为“统计局长”;“同志”称谓在志书编修中,正式公文、新闻报道类内容使用“职务+姓名”或“姓名+同志”,日常会议场景可使用“职务+姓名+同志”,但志书作为资料性文献,建议统一采用“职务+姓名”表述。
(二)多职务并列表述
1.单位不同情形:当并列职务隶属不同单位时,单位名称不可省略,如“××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不得简化为“××省委常委、副省长”,避免混淆隶属关系。
2.单位相同情形:当并列职务隶属同一单位时,第二次出现单位名称可省略,如“××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首次完整表述单位,后续省略重复单位名称,保持简洁。
3.职务层级排序:同时担任多个职务时,遵循“先高后低、先党内后行政”原则,职务级别高的在前、低的在后;级别相同时,党内职务在前、行政职务在后。“兼”字使用需以任命通知为准,不得随意添加。
(三)原任职务表述规范
1.机构现存情形:原任职务表述中,“原”字加在单位与职务之间,如“××部原部长”“××市××局原局长”,不得表述为“原××部部长”“原××市××局局长”。这种表述更侧重于强调原任职单位,符合志书编修中对机构隶属关系的明确要求。
2.机构变动情形:原单位因撤销、合并、更名等原因不存在时,“原”字加在原单位名称之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旅游局”,明确指向历史上的原机构。
3.表述差异说明:“原县委书记”更强调“原职务”,即该人员曾担任县委书记职务,现不再担任;“县委原书记”更强调“原任职单位”,即该人员曾在县委担任书记职务,现不再在该单位任职或已卸任。志书编修中,建议根据表述重点选择,同一志书内保持一致。
(四)职务类型与层级区分
1.职务类型: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带“长”字的(如局长、厅长、县长)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如一级巡视员、二级主任科员等,属于职级序列。志书编修中,需明确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避免混淆。
2.职务层级: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级。同一职务名称可能对应不同层级,如市委书记可分为省部级正职(直辖市)、省部级副职(副省级城市)、厅局级正职(地级市)等,志书编修中需结合城市行政级别明确标注,确保层级清晰。
3.职级表述:职级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无领导职责,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包括一级巡视员至二级科员12个等级。志书编修中,需区分职务与职级,如“××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一级巡视员)”,明确领导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
四、志书编修中规范应用的实操建议
志书编修是一项系统工程,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的应用需结合编修流程,从资料收集、编纂、审核等环节严格把控,以下为实操建议。
(一)建立规范参考目录
编修前,收集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的机构名录、官方文件中的职务名称及简称、上级志书的规范表述等资料,建立“地方党政机构及职务规范名称参考目录”,明确各类机构、职务的标准名称、简称、沿革变化,为编修人员提供统一依据。目录需涵盖机构名称、曾用名、规范简称、对应职务、特殊说明等内容,方便查阅使用。
(二)首次出现标注说明
机构名称或职务名称首次在志书中出现时,需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无官方简称则不标注);机构发生沿革的,需注明沿革时间及名称变更关系,确保读者清晰了解机构历史变迁。
(三)加强审核把关
1.交叉审核:设置专门的名称表述审核环节,由熟悉地方党政机构设置、职务名称规范的人员进行交叉审核,重点检查名称表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冗余或遗漏等问题。
2.层级审核:志书编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初审、复审、终审),各级审核均需将机构、职务名称表述作为重点审核内容,确保错误在出版前得到纠正。
3.引用核查:对志书中引用的官方文件、新闻报道等资料中的机构、职务名称,需与原文核对,确保引用准确,不得随意修改名称或简称。
(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历史名称处理:志书中涉及历史时期的机构、职务名称,需使用当时的规范名称,必要时注明现代对应名称。例如,“中华民国时期的××省政府(今××省人民政府前身)”。
2.模糊职务处理:部分历史资料中职务名称表述模糊(如仅注明“某厅长”“某书记”),需通过查阅档案、核实史料等方式明确具体名称及规范表述,无法核实的需注明“资料未明确具体名称”,不得随意猜测补充。
3.简称使用限制:无官方明确简称的机构、职务,一律使用全称,不得自行创造简称;同一志书中,同一机构、职务的简称使用需保持一致,不得交替使用全称与非规范简称。
志书编修中,地方党政机构、职务名称及规范简称的准确表述是保障志书质量的重要基础,直接体现志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编修人员需严格遵循合法性、一致性、准确性、简洁性原则,熟练掌握各类机构、职务的规范名称及简称,重点关注特殊区域、原任职务、多职务并列等复杂情形的表述要求。通过建立规范参考目录、加强审核把关、妥善处理特殊情况等措施,有效避免表述错误,确保志书记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编修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政策文件、机构编制资料的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储备,适应机构改革带来的名称变化,为编纂高质量志书奠定坚实基础,使志书真正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来源:方志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