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2月1日起施行
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1月30日记者获悉,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的通知》,结合四川实际,司法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对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予以调整。调整政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调整内容范围
(一)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省行政区划。【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本市(州)行政区划。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五)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
提升服务能力
《通知》指出,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是全面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公证服务资源均衡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满足群众对优质、高效、便捷公证服务需求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坚持公证服务为民、便民利民,为人民群众多办证、办好证的原则,努力提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要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提升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要加快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扩大政务信息共享范围,积极开展“跨省通办”“川渝通办”公证事项。
加强质量监管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落实公证员亲自办证规定,严禁雇用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招揽公证业务。要加强服务监管,大力整治办证难、服务态度差等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好差评”制度,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提升服务品质。要加强质量监管,防止随意简化办证程序、降低出证标准。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维护执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