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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渝 ‖ 於法有光 弘扬法治 ——辛亥元老熊福田坎坷人生

作者:刘志渝 来源:重庆市第二十九中学退休教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15:54:29 浏览次数:1252 【字体:

本文载《巴蜀史志》2019年第5期

 1982年,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秀熟,在接见石柱县人大代表时,得知已故辛亥老人熊福田的遭遇,心潮难平。他深情地对代表们说:“熊福田是辛亥元老,亦是我党的长期朋友,为我党做了不少工作,哪知晚景如此,我  们愧对这位老朋友啊!”随即指示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熊老先生的有关政策。那么熊福田先生和中国共产党有哪些渊源,人生又有哪些遭遇呢?本文拟还原历史的真相。

负笈东洋 学成报国

   熊福田(1887—1964)又名佛恬,号兰陔,土家族人,生于石柱县西沱镇。 清宣统元年(1909)进入忠州(今重庆忠县)白治研究所学习,期间他接受维新派人士的新思想和其远房亲戚同盟会会员吴洪恩给他灌输的激进民主思想,并经吴洪恩介绍加入同盟会。清宣统二年(1910),熊福田考入重庆法政学堂。第二年辛亥革命爆发,重庆成立军政府,吴洪恩任忠州临时军政府司令。应吴洪恩之邀,熊福田回石柱任司法处陪审员。1912年,辛亥革命果实为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归于失败。面对列强侵略和民族危亡,为寻求救国之本这年重阳节熊福田毅然东渡日本,临行前赋诗一首:“自古男儿志四方,吾将为国赴东洋,他年学就归来时,赤县山河发毫芒。”赴日后,熊福田考入东京明治大学政治经济系,在校期间又加入中华革命(1919 年改组后更名中国国民党),投入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斗争,在中华革命党机关报《民报》上发表多篇讨袁爱国文章。当时一些老同盟会员受袁世凯迫害流亡日本,在东京成立了一所法政学校,招收中国留日学生,熊福田在该校任编辑讲义工作。他还参加了明治大学发起成立的“马克思读书会”,探讨马克思主义精义,探求有效的救国之道。辛亥革命者吴玉章此时也在日本求学,他非常赏识这位四川老乡,常与熊福田一道活跃于日本各地,宣传革命思想,投身民主运动。东洋之行从根本上改变了熊福田的人生观,同时也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前树”於法有光“碑石(作者供图)

 1915年秋,熊福田大学毕业后归国,翌年春到成都,先后在成都高等师范学校及政法学堂等讲授“经济学”“民法”等课程,并与熊克武、但懋辛、高宗尧等老同盟会员结识。1919年4月,高宗尧被孙中山南京政府任命为四川高等审判厅厅长,熊福田被该厅委任为民一庭庭长。任职期间,他将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与《大清新刑律》加以改造,去掉君主专制部分,加入民主政体内容,在判案和教学中运用,深受法学界人士和学生欢迎。

 1924年,四川军阀杨森受北洋政府委任督理四川军务,进驻成都。熊福田因于 1922 年熊克武与杨森内战时曾替熊克武草拟了一则声讨杨森的电文,被杨森撤销庭长职务,贬为泸州高二院监督推事。熊福田不甘受辱,辞官不就移居重庆,后被四川军阀刘湘委任为讨伐杨森的统筹处秘书。杨森被逐出四川后,统筹处撤销。

 熊福田深知在政局动荡、军阀混战的年代,官场尤其险恶,遂有脱离官场投身律师事业的想法。1925年11月,熊福田以“民权律师事务所”之名在重庆登记注册,从此走上专职律师道路。熊福田在从事律师工作中为自己立下三条从业标准:一是不扩大当事人纠纷;二是不替当事人作虚假供证;三是不苟求报酬。他以渊博的法律知识、过人的胆识、雄辩的才能办理了许多大案要案。如“重庆宽仁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前身)草菅人命案”“重庆伪钞案”,其中 1928 年为“共产党案”辩护胜诉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为法学界人士和中共方面广为称颂,他也因此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朋友。此案就涉及时任四川省委代理书记的张秀熟。

一块银盾 光照千秋

  1928年秋,以四川省委代理书记张秀熟为首的革命者到盐亭、绵竹等地开展农民运动,由于叛徒告密,张秀熟等人被重庆卫戍司令部以“危害民国罪”逮捕。中共四川省委、共青团省委、巴县县委亦遭到严重破坏,被逮捕者达20余人,重庆卫戍司令王陵基亲自过问此案。经中国共产党争取,并发动群众制造舆论,迫于强大的社会压力,案件移交重庆地方法院审理。熊福田同情革命者,尽管他身为国民党员,但他胸怀大义,受吴玉章委托接受中共四川省委聘请,不顾自身安危,为这一案件担任辩护律师。

1928年中国共产党地下党组织赠给熊福田先生“於法有光”银盾(作者供图)

 熊福田接手此案后,经几个月广泛调查取证,于1929年5月24日出庭为中国共产党方辩护。他指出,法院在起诉中混淆了共产党、共青团与其他团体的区别(大革命时,共产党与国民党合作,举兵北伐,属共辅共存的友党而非异党),造成起诉的失误与科刑的失当。并指出所谓“暴动大纲”只是手抄稿,既未散布,更无暴动实际行动,不能构成“危害民国罪”;又认定酷刑逼出供词定罪不能成立。再回顾自己耳闻目睹之事实,指出国民党反其道而行之,先后在上海、重庆屠杀共产党人及爱国民主人士,尤其是1927年在重庆发生的“三·三一”惨案,将民主人士杨闇公、漆南薰、袁诗尧等人杀害,令亲者痛、仇者快。

 熊福田根据档案和事实证明,本案20余人没有属于一般刑律或“处治异党治罪条例”的罪证,故本案不能成立。何况本案人员大多为中学生(其中亦有熊田福的学生),关心国家大事与社会问题何罪之有?应予无罪释放。

 最后,熊福田发表了涉及此案的三点声明:一是本案诸人均系为国家社会问题而非个人私利,当前国家政治社会问题不能令人满意,“不平则鸣”的学生们发点牢骚属情理之中;二是本案由国民政府饬交法院办理,法院应秉承司法独立之精神,须依法办案;三是福田本人为国民党员,今天出庭为共产党辩护是忠于律师职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熊福田义正词严的辩护,令在场者无不折服,连法官推事也频频点头。旁听的新闻记者感慨地说:“记者自出入法院观审以来,盖未见如斯有价值之雄辩也。”最后,除张秀熟、罗孝慈、蔡铭钊三人判10年、6年等不同刑期外,其余处刑都较轻,从而保护了中国共产党宝贵的新生革命力量。按当时律师的收费标准,熊先生代理此案应得数百银圆报酬,而党 组织根本无力负担;熊先生不仅在出庭前的准备阶段主动垫付一切开支,事后亦提 出本案纯尽义务,代理费分文不取。

石柱县西沱古镇(作者供图)

 为表达对熊福田由衷的谢意,中共四川省委特打造银盾一块赠予他,以彰其义行。银盾宽35厘米,高32厘米,正面微凸,状如盾牌。银盾以雕花紫檀为外框,中嵌宽24厘米、高16厘米的纯银片,周边铸竹节为饰,正中刻有张秀熟书写的“於法有光”四个大字,右有题词一篇。此银盾被熊福田视为至宝,一直由家人保管。1983 年熊福田少子熊全盛将银盾送至成都,捐赠给中共四川省委,现作为国家一级文物珍藏于四川省博物馆。嗣后,四川省人民政府责成四川省文物局将原样复制三件,一件赠送石柱县人民政府;一件交由熊福田家人保管;一件公开展览。2016 年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制银盾三件,一件由该院珍藏;另两件分别赠送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收藏。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在法院办公大楼前树碑勒石,将银盾上“於法有光”四字放大镌刻在长 7 米、高 1.2 米的大青石上,并记述熊福田代理张秀熟一案始末供后人观瞻。   

坎坷人生 坦然面对

  1930年后,熊福田先后担任四川云阳县、石柱县县长, 任上他亲书“清、慎、勤”三字作为座右铭,即做官要清廉、办事要谨慎、工作要勤奋,以此自勉。期间为大众办了不少好事实事,民众有口皆碑,但最终为土豪劣绅所不容而愤然辞职。他的自勉诗可作为两任为官的写照,其中两句“一尘不染留清白,万年随缘任雌黄”(古人用雌黄来涂改文字,这里借指不顾事实,信口乱说,又叫信口雌黄),更是高度概括了熊福田的高尚人格。熊福田在石柱县长 任上曾尽力保护过川东地下党,使其免遭破坏。当局以“纵匪窝藏异党”罪名欲治其罪,熊福田得知此事后辞职回到西沱故里创办“南宾垦殖社”,以经营百货及农副土特产为业。

石柱县西沱古镇熊家大院(资料图片)

 1949年11月,国民党兵败逃离重庆,熊福田长子、次子恳请他一同去台湾定居,他却道:“我已行将就木,只愿葬身故里,尔等好自为之。”毅然留在大陆,哪知这一别,竟成父子永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熊福田被任命为四川省川东万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人民法院(现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身)首任院长,之后又担任专员公署参议员,年逾花甲的熊福田在工作中渐感体力不支,于1953年辞去公职,回石柱西沱从事中医工作。

 熊福田原本以为可以在故里安度余生,哪知命运再起波澜。1955年四川各地开展“肃反”运动,曾担任国民政府县长的熊福田遭收容审查,后由在省政府供职的张秀熟出具有关证明才得以幸免。1957年“反右派”,熊福田被划为“右派”下放到本县中心农场务农,一家三口挤在一间简陋的茅屋里,但熊老却安闲自得,每天坚持读书写作。

 1960年,熊福田由组织照顾到石柱县人民医院任中医师,又干起悬壶济世解除百姓病痛的崇高职业。一向慈悲为怀的熊福田在困难时期把子女从境外寄回的奶粉、白糖等物品用于接济贫苦病人。1961年,熊福田摘去“右派”帽子;1964 年,77岁的熊福田因高血压医治无效离世,走完了他传奇且充满坎坷的人生道路,死后葬于故居后花园。为感念熊福田造福桑梓,西沱镇政府在熊福田居住地西沱镇云梯街辟有“熊福田故居陈列馆”供游人参观缅怀。中国共产党称之为“红色大律师”的熊福田老先生就长眠在这青山环绕、江水奔流的一隅之地,静听江水拍岸、百鸟争鸣,悠悠往事已然随风而逝。

 1979年熊福田获得“平反”,1982年有关部门又为他恢复名誉,确认其为辛亥革命元老,“堪称我党朋友”,对其遗孀按辛亥革命者遗属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助。熊先生命运多舛,历经清、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历史时期,见证了近现代中国屈辱多灾的历史,作为中国法界颇有声望的律师,他坚持操守,执法公允,为黑暗腐朽的旧中国司法界增添了一抹难得的亮色,诚如中国共产党赠送给他的银盾上题词所言 “而先生之忠其职,盖为法界生色矣”。 

 岁月悠悠,于斯有怀,熊福田的坦荡胸怀让人肃然起敬,“於法有光”是对他弘扬法治、崇尚法治大无畏精神的最高赞誉,在全党全民迈向新时代的历史转折时期,这种精神仍然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载《巴蜀史志》2019年第5期,总第225期)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作者:刘志渝(重庆市第二十九中学退休教师)

来源: 重庆市第二十九中学退休教师
终审: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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