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文化纵横>传统文化>详细内容

也是一种历史: 传统中国法律的文学表达

作者:徐忠明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16日 13版) 发布时间:2020-03-16 15:41:19 浏览次数:511 【字体:

作者:徐忠明《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16日 13版)

《全图狸猫换太子演义》 资料图片

明清之际的评点家金圣叹,将“以文运事”和“因文生事”视为区分史书与小说的一大原则。不过,我们也不要忽视史书与小说之间存在的某些共性。对史书来讲,根据事实“计算出一篇文字来”,固然是史家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如何“计算”这篇文字,势必涉及事实的取舍或剪裁,这难免会掺入史家的主观考量和价值判断。就小说而言,即便“削高补低都由”作家自行裁夺,然而这种操作,绝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社会文化语境。这意味着,作家的想象和虚构,唯有在特定语境中方有可能,也才显得合符情理,从而被读者所接受。文学既可以据实叙事,亦可以言志抒情;而言志抒情的文学,则可以成为研究思想史、情感史等的材料。据此,抹杀文史之间的差异固然不妥,否定文学作品的史料价值同样不妥。

传统中国文学的史料价值,或可概括如下:(1)基于“文史互证”的研究取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文学作品作为史料来利用;(2)把文学作品当作思想史、观念史、情感史、心态史、文化史的素材来运用;(3)剔除文学作品的修辞成分和虚构情节,或可获得表达事实真相的材料。这一概括,亦同样适用于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

研究古典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学者和论著,可分为两大阵营:

一是文学史家之研究,如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孙楷第《包公案与包公案故事》、朱万曙《包公故事源流考述》、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等。这类研究,注重考订公案文学的文献和故事的源流,品评和分析公案文学的艺术特点,但却较少关注法律问题,可谓文学研究,而非法学研究。

二是法律学者之研究,如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郭建《戒石铭与皮场庙》《金龙难娶玉堂春》,霍存福《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孙旭《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传统中国戏剧为材料》,何志鹏、李龙等《古典名著中的秩序隐喻》等。这类论著,更多关注文学作品叙述的法律与法理,而对文本和故事的来龙去脉,则不甚措意。

上述的介绍,尽管挂一漏万,但已有足够的代表性,基本上体现了传统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材料、问题与方法的轮廓。下面,再来勾勒此一研究的内容和特色。

其一,考察诗词、小说、戏曲等文学作品表达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可谓狭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我国早期诗歌总集的《诗经》,既是诗,也是经;而在“六经皆史”的意义上说,《诗经》还是史。在谈论民事细故诉讼时,古人往往以“鼠牙雀角”来形容,这一说法最早见于《诗经·行露》;今人在谈论“送法下乡”时,则会提到《甘棠》。对这两首诗的法律意蕴,王元明《从〈诗经·召南·行露〉一诗看周代的诉讼》、徐忠明《从〈诗经·甘棠〉事志考释到送法下乡》、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等,皆有分析和解释。朱珺的硕士论文《唐诗中的唐代司法文化》,以《全唐诗》和敦煌文学收录的唐诗为材料,考察了唐代士大夫的司法观念和司法理想,以及他们对司法现状的看法和态度。利用叙述民风、民俗等地方文化特色的竹枝词,徐忠明撰写了《雅俗之间:清代竹枝词的法律文化解释》,分析了竹枝词所反映的清代民众的诉讼态度等问题。不消说,对传统中国诗词与法律的研究,目前还显得比较零碎,相关文献尚待整理,而在此基础上的系统研究更有待进一步展开。

相对而言,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以小说和戏曲为重心。对这类作品的研究,不只学术成果多,而且分析也比较深入。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文史互证”的研究进路,考辨文学作品叙述的法律与实际行用的律例、习惯、契约文书、司法文书之间的异同。比如,公案小说叙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与当时实际行用的法律规定是否一致;又如,契约文书、司法文书的写作格式、修辞技巧和基本内容,与当时实际行用的同类文书是否相符。实际上,某些公案小说,比如明代《新民公案》的编撰格式,与当时流行的讼师秘本和日用类书,可谓基本相同,它们都由告词、诉词、判词这三种文书所组成。通过这样的辨析,还可以进一步考察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接受者,以及传播渠道、接受方式与普及程度。(2)运用文化史、观念史、心态史的研究方法,分析公案文学表达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态。例如,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清官信仰”,通过仔细梳理经八百年之久不断添附、孳乳出来的各种包公故事,即可探知作为历史人物的包拯,是如何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被各种文学作品层累形塑成清官之典范、法律之神明的,胡适将其称为中国式的福尔摩斯。而在清官信仰的背后,则蕴含着“清正廉明”“不畏权贵”和“为民请命”等要素。在这些故事中,还叙述了中国古人的正义观念、司法理想、申冤策略、惧讼心态,等等。(3)采用法学理论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考察文学作品呈现的法理、法律秩序、司法构造与运作实践的特点。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旨在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公案戏曲叙述的制度意义、戏曲人物的行为策略,等等。例如,在分析导致窦娥冤狱的原因时,苏力从证据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切入,来解释刑讯逼供的问题。

其二,考察文字语言承载的法律知识,可谓广义的法律与文学研究。(1)表达法律概念的文字。例如,通过分析“刑”“法”“律”的字义,考察早期中国法律概念的变迁,并进一步解释古人的惩罚、正义和罪罚观念的变迁;又如,通过分析“讼”“狱”的字义,揭示早期中国的诉讼观念,具有两造对簿公堂“辩是非、争公道、定罪罚”的特点。(2)表达法律规范、法律观念与法律情感的词语。徐忠明《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一文,霍存福《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一书,通过仔细解读大量成语、格言、谚语、惯用语与歇后语,借以揭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复杂面貌。这些资料,既表达了精英话语较少涉及的法律观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底层民众法律观念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精英与民众相通的法律观念,又说明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普遍性。(3)表达律例条文的歌诀。为了便于读者的记诵,在明清时期的律学文献和日用类书中,还出现了一种对律例进行文学化表达的歌诀。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徐子淳《清代律例歌诀探析》,对法律歌诀的文学意义和司法价值,都进行了较为翔实的分析。这种对律例的文学化表达,固然有其方便记诵的实用价值,但也会产生化约甚至曲解律例的弊端,从而使律例失去精确性。(4)传播法律知识的汉语教材。龚汝富在《明清讼学研究》中简要介绍了宋代幼儿识字课本“四言杂字”的诉讼知识,而徐忠明的《老乞大与朴通事》则全面考察了朝鲜李朝时期汉语教材传授的法律知识。尽管《老乞大》与《朴通事》等教材,只是为了满足朝鲜人特别是商人学习汉语的需要,然而它们之所以介绍某些特殊的法律知识,显然是因为它们是朝鲜商人来中国贸易时必须具备的专门知识。这意味着,掌握这些知识,即能满足在中国旅行、生活和贸易的需要。研究这些教材,对我们了解传统中国法律知识的核心内容与普及程度,具有极大帮助。(5)对司法文书的文体学和修辞学研究,可以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另一分支。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朱洁琳《唐代判词的法律特征与文学特征》、陈锐《唐代判词中的法意、逻辑与修辞》等论文,可以说是研究这一领域的先行之作。

上文的梳理与评点,只是传统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大致轮廓和若干特色。然而,这一粗略的线条勾勒,足以说明,上述研究课题,对拓展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史料范围,更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知识视野和研究方法,皆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同时,还可以为我们更有效地进入历史、感受历史、解释历史,提供一般史料所不具备的帮助。另一方面,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只要考察历史中国的法律与实践,还要进一步解释传统中国民众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丰富意蕴。为此,深入研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会有广阔前景。

    (作者:徐忠明,系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

分享到:
关闭本页 【打印正文】
x

微信扫一扫:分享

Scan me!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

用户登录

加载中...
刷新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
加载中...
刷新
切换至语音验证码
刷新
返回文字点选验证